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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温县新棉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评析
(站长原创文章 2006.4.26)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县新棉纺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牛某。
温县新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棉公司)职工冯某于2004年11月18日下午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途中,由北向南靠道路左侧骑行时,被同方向在后驾驶农用三轮车的王某撞翻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王某驾驶超载、制动不良的农用三轮车,行驶道路左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冯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冯某的丈夫牛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冯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确定冯某为因工死亡并于2005年元月20日作出豫(温劳)工伤认字[2005]0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5年3月17日,新棉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温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审查情况】
新棉公司诉称:冯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属次要原因,但该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冯某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冯某是被动受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牛某辩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应理解为:违反交通规则,主动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受治安处罚。冯某作为受害者,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温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虽然冯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特别法规定,冯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行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冯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无须考虑本人在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均应认定为工伤。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元月20日作出的豫(温劳)工伤认字[2005]0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复议决定书送达后,新棉公司和牛某在起诉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冯某在上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棉公司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其中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第(六)项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冯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这就是说,从2004年5月1日起,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理解,也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项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已经取消了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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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入选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印:《焦作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