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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05〕4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建议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建议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建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和保障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变事后监督为事前警示,建立健全行政行为预警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建议,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在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反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问题或瑕疵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纠正问题、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防范性建议。
  第三条 提出政府法制建议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有针对性的原则,并符合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即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法制建议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制建议可以就以下内容提出: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检查中,发现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情形的;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或者存在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整体合法性的瑕疵的;
  (三)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
  (五)按照《通州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应追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区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七)违反区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制度规定,或者区政府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要求的;
  (八)其他可以提出政府法制建议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法制建议一般一事一建议,但对多种情况反映出的共同问题,或者反映出一个单位的多个问题,或者一个问题涉及不同单位的,也可以多事一建议或者一事多建议。
  第七条 政府法制建议采用政府法制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政府法制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中发现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问题;
  (二)针对存在问题,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应予以纠正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要求被建议单位书面反馈落实和执行建议情况的期限。
  第九条 政府法制建议提出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和执行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区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督促其落实和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落实和执行政府法制建议的情况将纳入年终区政府对各部门依法行政部分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